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浅议小企业的纳税筹划--
浅议小企业的纳税筹划
(摘自中华税网)  日期:2010-09-16  总浏览: 999
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形成,企业竞争日益激烈。小企业要想生存和发展,就必须拥有其独特的竞争优势,低成本费用就是主要的竞争优势之一。其实,成本费用的构成中有很大一部分就是企业承担的各种税费。所以,小企业应树立并增强纳税筹划意识。当前,世界各国在经济发展上存在不同的政策倾向性,在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之间也存在很大的税收政策差异,这些都为纳税筹划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可能。纳税筹划主要是指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,通过对筹资、经营、投资、理财等活动进行合理的事前筹划和安排,以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,取得“节税”效益,最终实现小企业价值最大化的一种经济活动。纳税筹划的途径有多种,小企业不妨在存货和固定资产两方面下点工夫。
  一、利用存货计价方法对小企业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
  无论在工业制造业,还是在商业流通企业,存货占总资产的比重都相当大。而存货计价方法的不同,会直接导致期末存货价值和销货成本的不同,从而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及所得税都会产生相应影响。我国现行税制规定,小企业纳税人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、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。一般情况下,小企业利用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进行纳税筹划时,需要考虑小企业所处的环境及物价波动等因素的影响。当物价不断下降时,若选用先进先出法对存货进行计价,期末存货价值就会偏低,销货成本偏高,应纳税所得额偏低,从而达到“节税”目的。当物价上下波动时,若选用加权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,企业各期计入产品成本的材料等存货的价格就会比较均衡,不会时高时低,小企业产品成本就不致发生较大变化,各期应纳税所得额就比较均衡。这样可以避免出现各期销货成本和应纳所得税额的上下波动,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税负和降低企业安排资金的难度。另外,在选择存货的计价方法时,除了要考虑物价波动因素外,还应考虑小企业是处于免减税期间还是正常征税期间。因为当企业正处于所得税的免减税期时,说明企业在该期间内获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越多。得到的免减税额的实惠也就越多,所以,在物价不断上涨时,小企业可以通过选择先进先出法计算材料费用,以减少材料费用的当期摊入,从而扩大当期应纳税所得额。
  二、利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对小企业进行纳税筹划
  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固定资产由于损耗而减少的价值。固定资产随着使用年限的增加或其他因素的影响,其提供服务的潜力逐渐减退,以致最终废弃退出生产经营过程。其成本价值也应该在其提供服务的各个会计期间分摊,最后从产品销售收入中收回,以便更新固定资产。所以,折旧作为成本费用的重要组成部分,有着“税收抵免”的效用。按我国现行税制规定,小企业可选用的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、工作量法、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。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,不得随意变更。由于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各期的折旧额在量上是不相等的,因而分摊到各期成本费用中的固定资产成本也不同。所以,折旧的计算和提取势必会影响到各期成本费用的大小,从而影响到小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水平,最终影响小企业的税负。由于这种差异性的存在,就为小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。一般情况下,应尽量选择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来加速提取折旧。因为采用加速折旧法,可以在前期提取尽可能多的折旧,相应增加早期年份的成本费用,降低相应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,减少相应期间的现金流出,企业也就可以享受到延期纳税的实惠,从而相对增加小企业的净收益。尤其是在通货膨胀情况下,利用加速折旧方法,可以使小企业尽快收回固定资产投资成本,缩短投资回收期,减少投资风险。因为,按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,小企业的资产实行历史成本计价原则。而在通货膨胀情况下,若按平均年限法折旧来进行固定资产的价值补偿,以期实现固定资产的实物更新,则会出现收回资金的实际购买力大大贬值,根本无法按现行市价进行固定资产的更新。当然,累进税制对企业税负的影响也不得不考虑,因为过高的应纳税所得额会引起过高部分所对应的税率偏高,从而会使小企业税负也偏高。在这种情况下,可能更适宜采用平均年限法,这样可以使小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保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,进而减轻企业税负。
  总之,小企业应根据自身的状况,合法合理进行纳税筹划,争取在法定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减少纳税支出,挖掘节税的潜力,获取节税收益,这对企业扩大生产、增强实力和竞争力都是至关重要的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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