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进一步规范天津市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,现就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:
一、预缴申报表填报口径
(一)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小于6万元(含6万元),同时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标准,实行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,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,将《2012版预缴税收优惠明细表》第11行“实际利润总额”与15%的乘积,填入第45行“(二)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(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以下,含6万元)”内。
(二)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6万元并且小于30万元(含30万元),同时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标准,实行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,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,将《2012版预缴税收优惠明细表》第11行“实际利润总额”与5%的乘积,填入第44行“(一)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”内。
二、享受减免税程序
(一)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本年度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,应依据其上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中填报的所属行业、应纳税所得额、资产总额、从业人数等指标确认享受优惠政策,不需向主管国税机关另行备案。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的,当年预缴申报时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。
(二)纳税年度终了后,企业需提供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,并随年度汇缴申报资料一并报送主管国税机关。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对,企业当年有关指标不符合规定条件,但已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减免所得税额的,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按规定补缴所得税额。
三、有关指标口径
(一)从业人数、资产总额的确定。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“从业人数”、“资产总额”的计算标准按照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》(国税函[2008]251号)第二条规定执行。
企业应于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时,将本年度按规定计算的“从业人数”和“资产总额”分别填入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税收优惠明细附表》“企业从业人数(全年平均人数)”、“资产总额(全年平均数)”行次。
(二)行业的确定。对于多业经营的企业,按以下方法确定减免税适用条件:凡从事采矿、制造、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,其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%以上的企业,适用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第九十二条第(一)项规定的工业企业条件;上述工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,适用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第九十二条第(二)项规定的其他企业条件。
企业应于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时,将本年度按规定确定的“所属行业”填入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税收优惠明细附表》“所属行业(工业企业其他企业)”行次。
四、天津市国家税务局《转发的通知》(津国税所[2008]8号)废止。天津市国家税务局《转发的通知》(津国税函[2010]38号)第三条废止。
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。
特此公告。
二○一二年六月十一日